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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為規(guī)范匯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金管理人")旗下開放式基金(以下稱"基金"或"各基金")的賬戶管理和交易業(yè)務,保障開放式基金的正常運作,維護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匯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yè)務規(guī)則"(以下簡稱"本規(guī)則")。 |
第二條 | 本規(guī)則適用于注冊登記人為中國證券登記責任有限公司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QDII產品以外的公開募集開放式基金,相關基金管理人、注冊登記人、銷售機構、投資者均應遵守本規(guī)則。 |
第三條 | 銷售機構對投資者業(yè)務申請的受理僅代表銷售機構接受了業(yè)務申請,并不代表交易成功,交易成功與否以基金注冊登記人的最終確認為準。 |
第四條 | 各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及相關文件中所指業(yè)務規(guī)則除非文義另有所指外,均指本規(guī)則。如本規(guī)則與《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文件描述與有沖突,以《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為準,基金管理人根據相關《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的規(guī)定,適時修改本規(guī)則。 |
第五條 |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規(guī)則中的下列詞語或簡稱釋義如下: 1.《招募說明書》:指各基金的《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定期更新; 2.《基金合同》:指各基金的《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3.《份額發(fā)售公告》:指各基金的《基金份額發(fā)售公告》; 4.《辦理規(guī)則》:指上海證券交易所2005年7月14日發(fā)布并施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開放式基金認購、申購、贖回業(yè)務辦理規(guī)則(試行)》; 5.《實施細則》: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2005年7月27日發(fā)布并施行的《開放式基金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場內認購、申購與贖回登記結算業(yè)務實施細則》; 6.《操作指引》:指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2005年7月27日發(fā)布并施行的《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辦理開放式基金相關業(yè)務操作指引》; 7.元:指人民幣元; 8.中國證監(jiān)會:指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9.基金管理人:指匯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基金托管人:指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11.基金份額持有人:指根據《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個人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或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12.注冊登記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登公司"); 13.注冊登記系統(tǒng):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注冊登記系統(tǒng); 14.證券登記結算系統(tǒng):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系統(tǒng); 15.銷售機構:指基金管理人直銷中心、基金代銷機構以及具有開放式基金代銷資格且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控制要求的會員單位; 16.基金銷售網點: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及基金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 17.會員單位: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核準的具有合法的證券代理業(yè)務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 18.個人投資者:指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條件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在中國境內合法注冊登記或經有權政府部門批準設立的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可以投資于基金的企業(yè)法人、事業(yè)法人、社會團體或其它組織,以及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的其他可以投資于基金的機構; 20.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的條件,經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投資于中國證券市場,并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21.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2.場內:指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開放式基金銷售系統(tǒng)辦理開放式基金份額認購、申購和贖回等業(yè)務的銷售機構和場所; 23.場外:指上海證券交易所開放式基金銷售系統(tǒng)以外的,辦理開放式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等業(yè)務的銷售機構和場所; 24.基金存續(xù)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續(xù)的不定期之期間; 2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fā)售之日起至終止發(fā)售之間的不超過3個月的時間段; 26.T日:指認購、申購、贖回和其他交易的申請日; 27.開放日:指為投資者辦理基金申購、贖回等業(yè)務的工作日; 28.權益登記日:指登記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有基金分紅權利的工作日; 29.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基金投資者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30.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資者通過銷售機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31.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條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購回基金份額的行為; 32.前端收費:前端收費業(yè)務是指投資者在認(申)購基金時即繳納認(申)購費用。認(申)購費率隨投資者認(申)購資金的增加而遞減。 33.后端收費:后端收費業(yè)務是指投資者在認(申)購時不繳納認(申)購費用,而在贖回時繳納申認(申)購費用。認(申)購費率隨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年限的增加而遞減,直至為零。 兩種收費模式下費率可以不一致,具體費率由管理人制定,具體參照基金合同及相關文件。 34.巨額贖回: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時,即認為發(fā)生了巨額贖回; 35.強制贖回: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基金轉換或非交易過戶等申請經確認后,導致其基金賬戶內該基金的剩余份額低于基金管理人規(guī)定的最低持有份額時,注冊登記系統(tǒng)對該剩余份額自動進行贖回處理的行為; 36.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規(guī)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冊登記人辦理注冊登記的其他基金的行為; 37.系統(tǒng)內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場外不同銷售機構之間進行轉托管的行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場內會員單位之間進行轉指定的行為; 38.跨系統(tǒng)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場內代銷機構和場外代銷機構進行轉托管的行為; 39.基金賬戶:指注冊登記人為開放式基金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由該注冊登記人辦理注冊登記的基金份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40.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基金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由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及轉托管等業(yè)務的基金份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41.證券賬戶:指注冊登記人為投資者開立的用于記錄投資者持有證券的賬戶,包括人民幣普通股票賬戶和證券投資基金賬戶; 42.基金份額凈值:指每一基金份額的資產凈值,等于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余額總數所得的值; 43.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44.指定媒體:指中國證監(jiān)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紙、互聯網網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及基金管理人的互聯網網站; 45.法律法規(guī):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司法解釋、地方法規(guī)、地方規(guī)章、部門規(guī)章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對于該等法律法規(guī)的不時修改和補充; 4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抗拒、無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簽署之日后發(fā)生的,使基金合同當事人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戰(zhàn)爭、騷亂、火災、政府征用、沒收、法律法規(guī)變化、突發(fā)停電或其他突發(fā)事件、證券交易所非正常暫;蛲V菇灰椎取 |
第六條 | 投資者通過場內購買開放式基金時,須開立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人民幣普通股票賬戶或證券投資基金賬戶(以下簡稱"上海證券賬戶")。上海證券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以及其他相關規(guī)則參見中登公司的相關業(yè)務規(guī)則以及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各開戶代理網點的說明。 |
第七條 | 投資者通過場外購買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開放式基金,須開立中登公司上海開放式基金賬戶(以下簡稱"基金賬戶");鹳~戶開戶免費 |
第八條 | 上海開放式基金賬戶對應的基礎證券賬戶分別為中登公司上海人民幣普通股票賬戶或證券投資基金賬戶。開立基金賬戶實行實名制,除非法律另有規(guī)定,同一投資者只能開立一個中登公司上海開放式基金賬戶。 |
第九條 | 投資者可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賬戶的開戶手續(xù)。對于持有上海證券賬戶的投資者,可到銷售機構申請開立以上海證券賬戶為基礎賬戶的基金賬戶;如投資者沒有上海證券賬戶,則直接開立開放式基金賬戶。 |
第十條 | 投資者開戶時須預留銀行賬戶或資金賬戶,該賬戶作為投資者贖回、分紅、退款的資金結算賬戶。銀行賬戶、資金賬戶的戶名應與投資者基金賬戶的戶名一致。 |
第十一條 | 申請開戶時,投資者除須填寫銷售機構提供的開戶業(yè)務申請表外,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個人投資者 1.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2.指定資金結算賬戶(銀行賬戶、證券公司資金賬戶)原件及復印件; 3.上海證券賬戶(如有)。 (二)機構投資者 1.有效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及其復印件(加蓋公章)或有效注冊登記證書副本及其復印件(加蓋公章); 2.指定資金結算賬戶(銀行賬戶、證券公司資金賬戶)原件及復印件; 3.基金業(yè)務授權委托書(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章); 4.預留印鑒卡(加蓋公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復印件(加蓋公章); 6.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加蓋公章); 7.上海證券賬戶(如有)。 |
第十二條 | 基金賬戶開戶實行實名制,個人投資者申請開戶應本人親自辦理,如委托他人代辦,須提供代辦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機構投資者申請開戶須由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指定經辦人辦理。 |
第十三條 | 投資者申請開戶時必須遞交合法身份證件和證件號碼,銷售機構在受理開戶申請時,必須仔細核驗投資者遞交的材料并在相應的銷售代理系統(tǒng)內錄入相關的開戶信息。 |
第十四條 | 銷售機構T日受理投資者的開戶申請,T+1日,基金注冊登記人對開戶申請進行確認,并將確認結果傳送給銷售機構。T+2日起投資者可運用銷售機構支持的各種方式(如柜面、網上、電話等)進行開戶確認的查詢。 |
第十五條 | 投資者開立基金賬戶的當天可提交認購、申購申請,但認購、申購的成功與否以基金賬戶開立成功為前提。 |
第十六條 | 開立基金賬戶或上海證券賬戶后,投資者可申請對賬戶信息進行變更。賬戶信息分為關鍵信息和非關鍵信息。關鍵信息包括投資者的姓名、證件類型和證件號碼,其他為非關鍵信息。 投資者如需辦理關鍵信息的變更,可前往開戶所在銷售機構以及中登公司指定的銷售機構及其網點辦理(具體網點信息以中登公司的公告為準)。銷售機構在一個工作日內,對單個開放式基金賬戶僅能發(fā)起一次針對三項關鍵信息的的變更業(yè)務,且僅能變更其中一項內容。銷售機構應要求投資者提供足夠齊備的公安機關或注冊登記人等相關機構的變更證明材料。 |
第十七條 | 如投資者的相關信息發(fā)生變更后,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xù)。如因投資者變更不及時而導致的各類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
第十八條 | 基金注冊登記人對基金賬戶資料變更確認不做多個銷售機構間的數據同步處理。 |
第十九條 | 申請變更客戶資料時,投資者除須填寫銷售機構提供的變更申請表外,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個人投資者 1.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2.足夠齊備的公安機關或相關注冊登記人的變更證明文件; 3.銷售機構交易賬戶卡; 4.代辦授權委托書、代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適用于委托他人代辦方式)。 (二)機構投資者 1.有效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及其復印件(加蓋公章)或有效注冊登記證書副本及其復印件(加蓋公章); 2.基金業(yè)務授權委托書(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章); 3.足夠齊備的公安機關或相關注冊登記人的變更證明文件; 4.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5.如變更賬戶預留印鑒,須提供加蓋原預留印鑒和新印鑒的印鑒變更卡(加蓋公章); 6.銷售機構交易賬戶卡。 |
第二十條 | 銷售機構T日受理投資者的賬戶變更申請,T+1日,基金注冊登記人對賬戶變更業(yè)務申請進行確認,并將確認結果傳送給銷售機構。T+2日起投資者可運用銷售機構支持的各種方式(如柜面、網上、電話等)進行賬戶變更確認的查詢。 |
第二十一條 | 同一投資者可在不同銷售機構開立多個交易賬戶,從而實現投資者用同一開放式基金賬戶在多個銷售機構進行開放式基金交易。 |
第二十二條 | 投資者的基金交易賬戶由銷售機構實時開立、直接發(fā)放交易賬號;鹳~戶和基金交易賬戶的投資者姓名、證件類型和號碼必須完全一致。 |
第二十三條 | 銷售機構受理投資者增加交易賬戶申請時,應要求投資者提供開放式基金賬號及完備的申請材料。在銷售機構允許的情況下,投資者在同一銷售機構能夠開立多個交易賬戶。投資者在不支持多交易賬號功能的銷售機構已有交易賬戶的情況下,增開交易賬戶將會被確認失敗。目前僅匯添富直銷允許投資者開立多個交易賬號。 |
第二十四條 | 銷售機構在為投資者辦理撤銷基金交易賬戶前,應核驗該交易賬戶是否滿足如下條件: (一)交易賬戶內無任何基金份額; (二)交易賬戶內無未完成或尚待確認的基金交易; (三)交易賬戶內無尚待確認的基金權益; (四)基金賬戶/交易賬戶未被凍結。 |
第二十五條 | 投資者在增加/撤銷交易賬戶時,除須填寫銷售機構提供的《開放式基金賬戶業(yè)務申請表》外,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個人投資者 1.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2.指定資金賬戶憑證; 3.證券賬戶卡或基金賬戶憑證(撤銷交易賬戶時提供)。 (二)機構投資者 1.有效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及其復印件(加蓋公章)或有效注冊登記證書副本及其復印件(加蓋公章); 2.指定資金結算賬戶(銀行賬戶、證券公司資金賬戶)原件及復印件; 3.基金業(yè)務授權委托書(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章); 4.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加蓋公章); 5.預留印鑒卡(增加交易賬戶時提供) (加蓋公章); 6.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復印件(加蓋公章); 7.證券賬戶卡或基金賬戶憑證(撤銷交易賬戶時提供) |
第二十六條 | 銷售機構T日受理投資者的增加或撤銷交易賬戶申請,T+1日,基金注冊登記人對增加或撤銷交易賬戶業(yè)務申請進行確認,并將確認結果傳送給銷售機構。T+2日起投資者可運用銷售機構支持的各種方式(如柜面、網上、電話等)進行確認的查詢。 |
第二十七條 | 投資者可以在原開戶機構和任一已進行了賬戶登記的銷售機構提交基金賬戶銷戶申請,銷戶申請由注冊登記人確認。 |
第二十八條 | 當投資者在某一銷售機構提交基金賬戶銷戶申請時,若在該銷售機構存在下列情況的,銷戶申請將被視為無效: 1.交易賬戶內有基金份額(包括凍結份額); 2.基金份額持有人存在注冊登記人尚未確認的交易; 3.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尚未兌現的基金權益。 當投資者在某一銷售機構提交基金賬戶銷戶申請,且該申請有效時,若同時在其他銷售機構存在下列情況的,基金賬戶銷戶的申請將被視為撤銷投資者在該銷售機構交易賬戶的申請。 1.交易賬戶內有基金份額(包括凍結份額); 2.基金份額持有人存在注冊登記人尚未確認的交易; 3.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尚未兌現的基金權益; 4. 在其他銷售機構開立的基金交易賬戶尚未撤銷。 |
第二十九條 | 如同一投資者在多處銷售機構進行了基金賬戶的注冊確認,投資者需預先到各銷售機構辦理相關權益確認、基金贖回、撤銷交易賬戶等手續(xù),以確保該基金賬戶下沒有基金份額和在途交易,以及除辦理基金賬戶銷戶申請的銷售機構外沒有其他的銷售機構開有交易賬戶。 |
第三十條 | 申請基金賬戶銷戶時,投資者除須填寫銷售機構提供的銷戶申請表外,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個人投資者 1.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2.證券賬戶卡或基金賬戶憑證(如開戶確認單、交易對帳單等); 3.代辦授權委托書、代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適用于委托他人代辦方式)。 (二)機構投資者 1.有效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及其復印件(加蓋公章)或有效注冊登記證書副本及其復印件(加蓋公章); 2.基金業(yè)務授權委托書(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章); 3.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4.證券賬戶卡或基金賬戶憑證(如開戶確認單、交易對帳單等)。 |
第三十一條 | 銷售機構T日受理投資者的基金賬戶銷戶申請,T+1日,基金注冊登記人對銷戶申請進行確認,并將確認結果傳送給銷售機構。T+2日起投資者可運用銷售機構支持的各種方式(如柜面、網上、電話等)進行確認的查詢。 |
第三十二條 | 基金賬戶銷戶后,銷售機構不再受理投資者對該基金賬戶的賬戶類或交易申請,投資者如欲辦理基金業(yè)務,應重新申請開戶。 |
第三十三條 | 基金認購分為場內認購和場外認購。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銷售機構申請購買基金時,須繳納足額認購款項,否則,認購無效。 |
第三十四條 | 基金認購采用"金額認購,份額確認"的原則,即投資者以金額方式提出認購申請,基金注冊登記人根據《基金合同》或最新招募說明書規(guī)定的認購計算方式為投資者確認實際認購份額。 |
第三十五條 | 辦理認購申請時,投資者必須在基金募集期的規(guī)定交易時段內提出申請,認購申請一經受理,不得撤銷;鹉技趦,投資者可提出多次認購申請。 |
第三十六條 | 場內認購采用"金額認購"方式,即以金額填報認購申請。 投資者按"1元"認購價格申報,每筆認購金額必須是100元或其整數倍,單筆申報最高不得超過99,999,900元。 |
第三十七條 | 認購資金在募集期產生的利息折算為基金份額,歸投資者所有,場內認購資金利息所折算的基金份額保留到整數位,舍去的小數部分歸基金資產。場外認購資金利息所折算的基金份額保留到小數點后二位。 |
第三十八條 | 認購費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場內認購份額保留到整數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額部分的認購資金零頭由交易所會員單位返還給投資者,場外認購份額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資產承擔。 |
第三十九條 | 投資者申請認購時,須遵照基金管理人對募集基金的認購金額規(guī)定,如單個交易賬戶的單筆最低認購金額等;鸸芾砣藨獙⑾嚓P規(guī)定在招募說明書中明確載明。 |
第四十條 | 基金募集期間,根據相關《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若管理人提供了前端和后端兩種認購模式,投資者可以選擇前端收費模式或者后端收費模式進行認購。前端收費模式下基金認購的計算公式: 凈認購金額 = 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 認購費用 = 認購金額-凈認購金額 認購份額 =(凈認購金額+認購利息)/基金份額面值 投資者選擇后端收費模式的,認購費暫不收取,后端收費模式下基金認購計算公式: 認購份額=(認購金額+認購利息)/基金份額面值 |
第四十一條 | 基金認購采取的收費模式、計算方法、費率標準、募集期認購利息的處理以及認購費和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位數以相關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相關規(guī)定為準。 |
第四十二條 | 投資者在銷售機構提交認購申請時,除須填寫銷售機構提供的基金交易業(yè)務申請表外,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個人投資者: 1.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2.交易賬戶憑證或資金賬戶憑證; 3.銀行劃款憑證(適用于直銷投資者); 4.代辦授權委托書、代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適用于委托他人代辦方式)。 (二)機構投資者: 1.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 2.交易賬戶憑證或資金賬戶憑證; 3.銀行劃款憑證(適用于直銷投資者)。如投資者以電子交易方式提交認購申請,則不受上款約定,具體的辦理方式參見各銷售機構的電子交易規(guī)則 |
第四十三條 | 投資者T日申請認購,基金注冊登記人T+1日進行確認,T+2日起投資者可至銷售機構處查詢認購申請是否有效,投資者認購的最終份額以基金合同生效時基金注冊登記人的確認為準。對于無效的認購資金,銷售機構應在T+2日起將該認購資金退回投資者的資金結算賬戶。 |
第四十四條 | 募集期結束后,如基金合同未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募集費用,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冊登記人在募集結束后的30天內將募集的認購資金并加計同期銀行活期利息退還認購投資者。 |
第四十五條 | 基金申購分為場內申購和場外申購。投資者申購基金時,須全額繳納申購款項,否則,申購無效。 |
第四十六條 | 《基金合同》生效后,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時間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決定并在相關公告中予以載明。 |
第四十七條 | 基金申購的交易日為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具體辦理時間由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約定。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具體業(yè)務辦理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并公告。 |
第四十八條 | 基金申購采用"金額申購、未知價法",即投資者的申購以金額方式申請,以申請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貨幣基金申購采用"金額申購,確定價法",申購費為零;鹱缘怯浫烁鶕痘鸷贤芳跋嚓P基金文件中規(guī)定的計算方式扣除相應的費用后,為投資者確認實際申購份額。 |
第四十九條 | 基金管理人可對各基金的申購金額進行限額規(guī)定,如單個交易賬戶的單筆最低申購金額等,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招募說明書載明相關規(guī)定;鸸芾砣嗽诓挥绊懟鸪钟腥藢嶋H利益的前提下,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申購金額限制,但必須予以公告。 |
第五十條 | 根據基金合同和管理人相關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提供前端和后端收費兩種模式供投資者選擇;前端模式下基金申購的計算公式: 凈申購金額 =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基金單位凈值 投資者選擇后端收費模式的,申購費暫不收取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 |
第五十一條 | 基金申購采取的收費模式、計算方法、費率標準以相關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相關規(guī)定為準。 |
第五十二條 | 基金場內申購每筆申購金額必須是100元或其整數倍,且單筆申報最高不得超過99,999,900元。 |
第五十三條 | 申購費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場內申購份額保留到整數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額部分的申購資金零頭由交易所會員單位返還給投資者;場外申購份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資產承擔。 |
第五十四條 | 投資者在銷售機構提交申購申請時,除須填寫銷售機構提供的基金交易業(yè)務申請表外,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個人投資者: 1.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2.交易賬戶憑證或資金賬戶憑證; 3.銀行劃款憑證(適用于直銷投資者); 4.代辦授權委托書、代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適用于委托他人代辦方式)。 (二)機構投資者: 1.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 2.交易賬戶憑證或資金賬戶憑證; 3.銀行劃款憑證 (適用于直銷投資者)。如投資者以電子交易方式提交申購申請,則不受上款約定,具體辦理方式參見各銷售機構的電子交易規(guī)則。 |
第五十五條 | 投資者T日提交的申購申請,基金注冊登記人T+1日進行確認,T+2日起投資者可至銷售機構查詢申購確認份額,對于無效的申購資金,銷售機構應于T+2日起退還投資者的資金結算賬戶。 |
第五十六條 | 定期定額申購指投資者通過指定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額,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者指定資金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長期投資方式。 |
第五十七條 | 定期定額申購遵照基金申購原則執(zhí)行,投資者簽訂定期定額申購協議時需要指定所要定投基金的收費模式。申購價格基準為扣款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鹱缘怯浫烁鶕痘鸷贤芳跋嚓P基金文件中規(guī)定的申購計算方式為投資者確認實際申購份額。暫停申購與限制大額申購等情形對定期定額申購的影響以屆時基金管理人公告為準。 |
第五十八條 | 投資者與銷售機構約定的每期扣款金額不得低于相關基金定期定額申購下限。 |
第五十九條 | 同一投資者可在本基金管理人授權的多個銷售機構簽訂多份定期定額計劃,同一基金在同一銷售機構只能簽訂一份定期定額投資計劃。以各銷售機構的相關規(guī)則為準。 |
第六十條 | 投資者在簽訂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在同一銷售機構必須指定唯一資金賬戶作為指定扣款賬號。 |
第六十一條 | 約定扣款日(T日)即為基金申購申請日,以申請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T+1日,注冊登記人將根據代銷機構上報的定期定額申購金額為投資者進行確認,T+2日起投資者可至銷售機構查詢定期定額申購確認份額,對于無效的申購資金,銷售機構應于T+2日起退還投資者的資金結算賬戶。 |
第六十二條 |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銷售機構將按照投資者申請時所約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額扣款,若遇非基金交易日則順延到下一基金交易日;具體的扣款規(guī)則以各銷售機構的規(guī)定為準。 |
第六十三條 | 投資者可向銷售機構申請定期定額的撤銷,撤銷申請經注冊登記人確認成功后,定期定額投資計劃自動終止。 |
第六十四條 | 基金贖回采用"份額贖回、未知價法",贖回以份額方式申請,以申請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基金注冊登記人根據《基金合同》及相關基金文件中規(guī)定的計算方式扣除相應的贖回費后,確認實際贖回金額。基金的贖回分為場內贖回和場外贖回。 |
第六十五條 | 貨幣基金贖回采用"份額贖回,確定價法",贖回費為零,贖回價格為基金份額面值,贖回款中包含贖回份額對應的未結轉收益:贖回金額=贖回份額×基金份額面值+贖回份額對應的未結轉收益,分紅日確認的贖回金額等于贖回申請份額。 |
第六十六條 | 《基金合同》生效后,開始辦理贖回的具體時間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決定并在相關公告中予以載明。 |
第六十七條 | 基金贖回采用"先進先出"原則確認贖回申請,即注冊登記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額先贖回。 基金份額持有人每筆贖回的最低份額及最低持有份額以相關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及相關業(yè)務公告為準;鸱蓊~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當該筆贖回導致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某一銷售機構的基金份額余額少于最低保留份額時,注冊登記系統(tǒng)自動將剩余份額強制贖回。 |
第六十八條 | 投資者贖回基金時,前端收費模式認(申)購基金贖回費的計算公式: 贖回費用=贖回份額×基金份額凈值×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基金份額凈值-贖回費用 投資者贖回基金時,若持有的基金是采用后端收費模式認(申)購到的基金,則除了要被收取贖回費用之外,還要被收取相應的后端認(申)購費,后端費率隨投資者持有的基金年限增加而遞減: 后端認(申)購費用=贖回份額×認(申)購價格×對應的后端認(申)購費率 凈贖回金額=贖回份額×基金份額凈值-贖回費用-后端認(申)購費用 |
第六十九條 | 基金贖回收費模式、計算方法、費率標準以及贖回費和贖回金額的計算保留位數以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為準。 |
第七十條 | 巨額贖回申請發(fā)生時,基金管理人可選擇下面兩種方式進行處理: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兌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zhí)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兌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兌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以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按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份額占當日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的贖回份額。對當日未能贖回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應做出延期或撤銷贖回的明示,未予明示的,注冊登記系統(tǒng)默認延期贖回,場內贖回只能選擇撤銷贖回。延期贖回的,當日未獲贖回部分將自動轉入下一開放日繼續(xù)贖回,轉入下一開放日繼續(xù)贖回的份額不享有贖回優(yōu)先權,并以該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贖回金額,依此類推,直到全額贖回為止。投資者選擇撤銷贖回的,當日未獲贖回部分將予以撤銷。 發(fā)生巨額贖回并延期支付時,基金管理人通過指定的媒體予以公告,并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基金連續(xù)發(fā)生巨額贖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約定和招募說明書的規(guī)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在指定報刊及其他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告。 |
第七十一條 |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提交贖回申請時,除須填寫銷售機構提供的基金交易業(yè)務申請表外,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個人投資者 1.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2.交易賬戶憑證或資金賬戶憑證; 3.代辦授權委托書、代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適用于委托他人代辦方式)。 (二)機構投資者 1.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 2.交易賬戶憑證或資金賬戶憑證。如基金份額持有人以電子交易方式提交贖回申請,則不受上款約定,具體的辦理方式參見各銷售機構的電子交易規(guī)則。 |
第七十二條 | 注冊登記人在T+1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進行確認,T+2日起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至銷售機構查詢贖回確認結果。贖回款于T+7個工作日內劃往基金份額持有人指定的資金結算賬戶。 |
第七十三條 | 基金轉換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只開放式基金份額全部或部分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開放式基金。 |
第七十四條 | 基金轉換只能在同一銷售機構進行,轉換的兩只基金必須都是該銷售機構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冊登記人處注冊登記的基金。 |
第七十五條 | 基金份額持有人向銷售機構提交基金轉換的申請,擬轉換出基金和轉換入基金均需處于正常交易狀態(tài)。暫停申購,暫停贖回,及暫停大額申購等情形下是否可以轉換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基金管理人暫不受理前端收費模式基金與后端收費模式基金間的轉換,后端收費模式基金間的相互轉換也不支持。 |
第七十六條 | 基金轉換采用"份額轉換,未知價法",即轉出/轉入基金的成交價格以申請當日轉出/轉入基金的基金份額凈值為計算依據,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辦理基金轉換時,須繳納一定的轉換費用。根據中國證監(jiān)會[2009]32號《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基金的轉換按照轉出基金的贖回費用加上轉出與轉入基金申購費用補差的標準收取費用。 1、當轉出基金申購費率低于轉入基金申購費率時,費用補差為按照轉出基金金額計算的申購費用差額;當轉出基金申購費率高于轉入基金申購費率時,不收取費用補差。 2、免申購贖回費用的匯添富貨幣市場基金轉入上述其他開放式基金,轉換申購補差費用為轉入基金的申購費。 具體的轉換費用收取方式,參見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以及相關公告。 |
第七十七條 | 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份額持有人轉換份額進行合理限額規(guī)定,如單個基金單筆最低轉換份額、轉換后單個交易賬戶的最低持有份額等;鸸芾砣嗽诓挥绊懟鸪钟腥藢嶋H利益的前提下,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轉出/轉入份額限制,但調整結果必須予以公告。 |
第七十八條 | 基金注冊登記人采用"先進先出"原則確認基金轉換申請,即注冊登記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額先轉出;疝D換后,轉入的基金份額的持有期將自轉入的基金份額被確認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 |
第七十九條 | 若基金轉換申請日發(fā)生巨額贖回且基金管理人決定部分延期贖回的,轉換業(yè)務不享有優(yōu)先處理權。當日未確認的基金轉換轉出申請份額將自動予以撤銷,不再視為下一開放日的基金轉換申請。 |
第八十條 | 基金轉換以轉換申請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計算基準,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轉出確認金額=轉出份額×轉出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轉出確認金額×贖回費率 補差費=(轉出確認金額-贖回費)×補差費率/(1+補差費率) 轉入確認金額=轉出確認金額-贖回費-補差費 轉入確認份額=轉入確認金額/轉入基金份額凈值 貨幣市場基金轉出計算公式如下: 轉出確認金額=轉出份額×轉出基金份額凈值+轉出份額對應的未結轉收益 補差費=轉出份額×轉出基金份額凈值×補差費率/(1+補差費率) 轉入確認金額=轉出確認金額-補差費 轉入確認份額=轉入確認金額/轉入基金份額凈值 轉出金額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數點后兩位,由此產生的誤差在轉出資金的基金資產中列支;轉入份額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數點后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資產承擔。 |
第八十一條 |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提交基金轉換申請時,除須填寫銷售機構提供的基金交易業(yè)務申請表外,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個人投資者 1.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2.交易賬戶憑證或資金賬戶憑證; 3.代辦授權委托書、代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適用于委托他人代辦方式)。 (二)機構投資者 1.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 2.交易賬戶憑證或資金賬戶憑證;如基金份額持有人以電子交易方式提交基金轉換申請,則不受上款約定,具體的辦理方式參見各銷售機構的電子交易規(guī)則。 |
第八十二條 | 基金份額持有人T日提交的基金轉換申請,基金注冊登記人T+1日進行確認,T+2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至銷售機構查詢轉換確認份額。 |
第八十三條 | 開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分為現金分紅和紅利再投資兩種方式。貨幣基金的分紅方式僅為紅利再投資方式。一只基金可以按不同的交易帳號設置不同的分紅方式。 |
第八十四條 | 投資者如需修改基金的分紅方式,可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分紅方式修改",并由銷售機構將該交易申請上報中登公司。每次分紅方式修改僅適用于該交易帳號下的該只基金份額(前后端兩種收費模式的基金可以分別指定不同的分紅方式),投資者對同一基金在不同交易帳號的基金份額分紅方式修改需要分別多次提交申請,對同一交易賬號下的不同基金份額的分紅方式修改也需要分別多次提交申請。 |
第八十五條 | 基金實施分紅時,基金份額持有人如需修改分紅方式,應最遲于基金權益登記日前一工作日提交,并以最后一次修改為準。權益登記日可以提交分紅方式變更申請,但該分紅方式變更處理不及于當次權益分派,而對以后的權益分派有效 |
第八十六條 | 分紅權益登記日為R日,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除權。選擇紅利再投資的投資者,其紅利金額將按除權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折算為基金份額,并免收申購手續(xù)費。 |
第八十七條 | 分紅權益登記日R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投資者享有分紅權益,R日申請贖回(含轉換轉出)的基金份額享有分紅權益,R日申請申購(含轉換轉入)的基金份額不享有分紅權益。 |
第八十八條 | 選擇現金分紅方式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款于R+2日由注冊登記人劃至各銷售機構;選擇紅利再投資方式的,投資者所折算的基金份額于R+1日記入其基金賬戶中,紅利再投資的基金份額于R+2日起可查詢、贖回、轉換。 |
第八十九條 | 基金收益每年的分配次數和分配比例,在各基金的基金合同約定。 |
第九十條 | 貨幣基金收益采取"每日分配、按月結轉"原則。本基金收益根據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萬份凈收益為基準,為投資者每日計算當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時再以基金份額面值為計算基準自動結轉為基金份額。 |
第九十一條 | 對于場內不同會員營業(yè)部之間的系統(tǒng)內轉托管,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試行辦法》中有關規(guī)定辦理;對于場外銷售機構之間的系統(tǒng)內轉托管,按照中登公司及銷售機構相關規(guī)定辦理;對于跨系統(tǒng)轉托管,按照中登公司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規(guī)定辦理,此類轉托管僅限于在已注冊的開放式基金賬戶和其對應的上海證券賬戶之間進行。 |
第九十二條 | 投資者可申請對其持有的某一銷售機構的份額全部或部分轉托管。根據各銷售機構或會員單位的實際情況,投資者可選擇"一次性轉托管",即在辦理轉托管轉出申請時 ,就指定轉入方銷售機構和轉入方網點;也可選擇"分步轉托管",即先在轉出銷售機構申請轉出成功后 ,再到轉入銷售機構申請托管轉入。目前,注冊登記人只接受"一次性轉托管"申請。 |
第九十三條 | 投資者在辦理轉托管前應先至轉入方開立開放式基金賬戶(增加交易賬戶),待開戶確認成功后方可辦理轉托管手續(xù)。 |
第九十四條 | 對于一次性轉托管,投資者T日提交轉托管申請,T+1日注冊登記人進行確認,T+2日起基金份額持有人可查詢轉托管確認結果。 |
第九十五條 | 基金注冊登記人采用"先進先出"原則確認轉托管的轉出申請,即注冊登記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額先轉出。 |
第九十六條 | 權益登記日提交的基金份額場內轉指定,其收益分配將一并轉到新轉入的銷售機構。權益登記日提交的基金份額轉托管,其收益分配將留在老的銷售機構。 |
第九十七條 |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提交轉托管申請時 ,除須填寫銷售機構提供的交易業(yè)務申請表外,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個人投資者 1.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2.交易賬戶憑證或資金賬戶憑證; 3.代辦授權委托書、代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適用于委托他人代辦方式)。 (二)機構投資者 1.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 2.交易賬戶憑證或資金賬戶憑證;如基金份額持有人以電子交易方式提交轉托管申請,則不受上款約定,具體的辦理方式參見各銷售機構的電子交易規(guī)則。 |
第九十八條 | 暫停轉托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處于募集期或封閉期內; 2.處于凍結狀態(tài)的基金份額。 |
第九十九條 | 非交易過戶,是指由于司法強制執(zhí)行或由于繼承、捐贈等原因,基金注冊登記人將某一基金賬戶的基金份額全部或部分直接劃轉至另一賬戶。司法強制執(zhí)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將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判決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繼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 |
第一百條 | 非交易過戶是注冊登記人柜臺業(yè)務,投資者應向基金注冊登記人提出非交易過戶申請,并按照注冊登記人《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結算業(yè)務指南》等相關規(guī)定辦理。相關流程為: (一)對于因繼承、捐贈,以及其他形式財產分割或轉移引起的基金份額轉讓,有關當事人直接向注冊登記人辦理非交易過戶登記手續(xù),并提交以下材料: 1.《基金過戶登記申請表》; 2.繼承、捐贈等財產分割或轉移的有效證明文件(包括公證書、生效法律文書、法院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等); 3.繼承、捐贈或其他財產分割或轉移雙方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4.繼承、捐贈或其他財產分割或轉移雙方當事人的基金賬戶卡; 5.未成年人辦理非交易過戶手續(xù)由其監(jiān)護人進行。監(jiān)護人應出具其為監(jiān)護人的證明材料及其有效身份證件。 6.注冊登記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人民法院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直接向注冊登記人辦理司法裁決非交易過戶登記,注冊登記人核驗以下材料: 1.生效法律文書; 2.執(zhí)行公務證及介紹信; 3.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應注明過出方、過入方的自然人姓名或機構全稱、基金賬戶號碼、基金簡稱及基金代碼、過戶數量); 4.其他材料。 (三)注冊登記人自收到上述材料起兩個月內進行核驗后,完成基金份額非交易過戶登記手續(xù),并向有關方面出具《基金過戶登記確認書》。 |
第一百零一條 | 凍結與解凍包括基金賬戶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目前,基金注冊登記人暫不受理相關當事人提交的基金賬戶凍結與解凍申請,該業(yè)務的具體開通和辦理時間以基金注冊登記人的規(guī)定為準。 |
第一百零二條 | 凍結與解凍業(yè)務統(tǒng)一由基金注冊登記人受理,各有權凍結/解凍的部門(如司法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向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注冊登記人直接提出申請。 |
第一百零三條 | 申請人在向基金注冊登記人提出凍結/解凍的申請時,須遵照基金注冊登記人的相關規(guī)定提供完備的申請材料。 |
第一百零四條 | 基金份額凍結期間,凍結份額不得贖回、轉托管、基金轉換、非交易過戶。 |
第一百零五條 | 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的處理方法:基金份額持有人選擇的分紅方式是紅利再投資的,司法機構可以在申請凍結時選擇將被凍結部分產生的紅利再投資份額凍結或不凍結;基金份額持有人選擇的分紅方式是現金紅利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現金紅利,無法凍結。 |
第一百零六條 | 基金銷售機構應對投資者的賬戶和交易資料進行歸檔和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少于十五年。 |
第一百零七條 | 投資者可通過臨柜、電話、互聯網絡向銷售機構、基金管理人查詢其基金賬戶、基金交易和基金份額持有情況。 |
第一百零八條 | 投資者臨柜查詢時,基金銷售機構應核對其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資料,核對無誤后辦理查詢業(yè)務。投資者通過電話、互聯網絡進行查詢時,應按各銷售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的規(guī)定進行身份、密碼等相關信息的認證。 |
第一百零九條 | 投資者對基金銷售機構查詢的結果有疑問的,可以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協助查詢的要求,最終結果以注冊登記人的確認為準。 |
第一百一十條 | 本規(guī)則由匯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
第一百一十一條 | 匯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權隨時對本規(guī)則進行修訂和補充。 |
第一百一十二條 | 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根據其業(yè)務特點,制定相應的交易指南或其他說明性文件并明示投資者,但不得違反基金合同、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若基金銷售機構的上述文件與基金合同、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不一致,以基金合同、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為準。 |
第一百一十三條 | 本規(guī)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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